继承纠纷中遗产范围、份额分配及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某甲为陈某五与李某乙之子;被上诉人缪某、陈某一、陈某二为陈某七的配偶及子女;被上诉人陈某三、陈某四为万某之子女;李某乙为陈某五之配偶。陈某六与万某育有陈某四、陈某七、陈某五、陈某三四子女。案涉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四马路某号某房原为拆迁安置房,20xx年由万某按房改政策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购房时使用了陈某六的工龄优惠。陈某五于20xx年死亡,李某甲主张陈某五对万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且陈某五留有遗嘱将其继承份额由李某甲继承。原告缪某、陈某一、陈某二请求按法定继承份额继承万某名下案涉房屋。上诉人诉称一审遗漏丧葬费、抚恤金等遗产未审理,应发回重审;陈某五对万某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案涉房屋为陈某六与万某共同财产;陈某五的继承份额应由李某甲全部继承。被上诉人辩称丧葬费、抚恤金已用于丧葬事宜,不属于遗产;陈某五未对万某尽赡养义务;案涉房屋为万某个人财产;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万某在陈某六去世后购买,登记在万某名下;陈某五留有遗嘱,载明其在案涉房屋的份额由李某甲继承,李某乙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案涉房屋为万某个人财产,由陈某四、陈某七、陈某五、陈某三各继承1/4份额;陈某七的份额由缪某、陈某一、陈某二继承;陈某五的份额由李某乙、李某甲继承。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维持一审第二项;变更一审第一项,认定陈某五的继承份额中,属于其个人部分由李某甲继承,调整后李某乙占有6/48份额,李某甲占有6/48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案涉房屋为万某个人财产,购房时使用的工龄优惠仅体现购房款优惠,不改变房屋权属;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且已用于丧葬事宜,一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李某甲主张陈某五尽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赡养义务难以量化比例,一审未支持多分正确。陈某五的遗嘱合法有效,其个人享有的继承份额应按遗嘱由李某甲继承,二审据此调整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款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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