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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中赡养义务履行与遗产分割比例及债务扣除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陈某甲为被继承人夏某乙的独子;被上诉人牟某为夏某乙的母亲,系陈某甲的祖母。被继承人夏某乙于20xx2月去世,未留遗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母亲牟某和儿子陈某甲。夏某乙的遗产包括沈阳市和平区房产、铁西区房产及银行存款xxx元。20xx年,夏某乙购买牟某名下铁西区房产,约定房款xxx元,牟某继续居住并以租金和采暖费抵顶部分房款,夏某乙生前尚欠xxx元。陈某甲主张对夏某乙尽主要赡养义务且自身残疾,应多分遗产,并否认xxx元债务;牟某主张平均分割,确认债务应从遗产中扣除。原告请求分割夏某乙名下两处房产及银行存款;夏某乙生前欠付的xxx元购房款从遗产中先行扣除。上诉人诉称对夏某乙尽主要赡养义务,且自身残疾、生活困难,应分得70%遗产;夏某乙欠付购房款仅为xxx元,原判认定xxx元错误。被上诉人辩称陈某甲未完全尽赡养义务,自身有房产和公司,非弱势群体;夏某乙手写账目证实欠款xxx元,应从遗产中扣除。法院查明夏某乙遗产范围明确;陈某甲为肢体三级残疾,但名下有多处房产及公司,正常缴纳养老保险;牟某95岁,无房产,需高额医疗费用;夏某乙手写账目及购房协议证实欠牟某xxx元。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双方各继承50%遗产;夏某乙欠牟某的1xxx元从遗产中扣除,铁西区房产归牟某所有,牟某支付陈某甲折价款xxx元;和平区房产归陈某甲所有,陈某甲支付牟某折价款xxx元;存款由双方平分,陈某甲支付牟某8xxx元。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分遗产。陈某甲主张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但牟某作为母亲,法律未要求其对成年子女尽赡养义务,且陈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赡养程度显著高于一般标准。陈某甲虽为肢体三级残疾,但名下有多处房产、经营公司且正常缴纳社保,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牟某95岁高龄、无房产、需高额医疗费用,更符合照顾条件。故一审酌定双方各分50%,符合公平原则。夏某乙手写账目明确记载欠付购房款xxx元,与购房协议、房款抵顶约定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陈某甲主张欠款为xxx元,但提供的账目存在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故一审从遗产中扣除xxx元合法有据。铁西区房产由牟某长期居住,且其无其他房产,判归牟某所有更符合生活便利原则;和平区房产由陈某甲主张所有权,兼顾双方意愿,折价款计算合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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