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声明与实际占有遗产冲突时,债务清偿责任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为被继承人黄某的子女;被上诉人朱某、王某、刘某为黄某的贷款担保人,已代黄某偿还银行贷款。20xx年9月,黄某向银行贷款,朱某、王某、刘某为担保人。20xx年7月黄某去世,尚欠贷款xxx元,三被上诉人代为偿还各xxx元左右。黄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吴某甲、吴某乙及黄某的母亲梁某。吴某甲、吴某乙于20xx年3月办理公证声明放弃继承,但吴某乙实际占有黄某名下房屋,吴某甲曾协商用黄某承包地的收益清偿债务。原告请求吴某甲、吴某乙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偿还代偿款及利息。上诉人诉称已通过公证放弃继承,不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被上诉人辩称吴某甲、吴某乙在一审开庭时未提交放弃继承的证据,且实际占有、处分黄某遗产,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黄某遗产包括奇台县海棠苑小区房屋、承包地经营权收益等;吴某甲、吴某乙虽公证放弃继承,但吴某乙占有黄某房屋,吴某甲曾协商用遗产收益偿债。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吴某甲、吴某乙未证明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吴某甲、吴某乙放弃继承的声明与其实际占有、处分遗产的行为相悖,不予采信。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继承人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表示。吴某甲、吴某乙虽办理公证放弃继承,但该声明形成于黄某去世后,且与其实际占有、处分遗产的行为相矛盾,法院对其放弃继承的效力不予认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吴某甲、吴某乙实际控制、处分黄某遗产,视为接受继承,故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对三被上诉人的代偿款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已证明黄某生前所负债务及继承人与黄某的亲属关系,继承人主张放弃继承的,应提供充分证据且该行为需与实际行为一致。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甲、吴某乙未完成举证责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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