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发现被继承人曾与他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但未过户,继承人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未过户房产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需通过三步分析。首先,审查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215条,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或继承人)履行过户义务。例如某案中,被继承人生前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但未办理过户即去世,买受人起诉继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判决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其次,考量继承人是否知情。若继承人明知买卖合同存在且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接受合同约束。如某案中,长子作为继承人代被继承人收取过尾款,法院认定其知晓合同内容,判决其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履行过户义务。
最后,处理“一房多卖”情形。若被继承人同时与多人签订合同,法院按“优先履行顺序”裁决: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优先于支付全款的,支付全款的优先于部分付款的。例如某案中,被继承人先后与两人签订合同,第一买受人支付50%房款但未预告登记,第二买受人支付全款并办理预告登记,法院判决第二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一买受人可要求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