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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留有自书遗嘱将房产赠与保姆,子女能否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需审查遗嘱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需满足以下形式要件,一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没有注明日期,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某案中,80岁老人手写遗嘱“将名下房产赠与照顾我十年的保姆小李”,签名并标注日期,法院认定形式合法。

其次,还考量遗嘱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若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或是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若遗嘱附有合理对价(如保姆承诺终身照料),或被继承人长期由保姆实际赡养,法院可能认可其效力。如某案中,保姆持有老人手写遗嘱及社区证明,证实其十年间每日照料老人饮食起居,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子女需配合过户。

最后,注意“公序良俗”的适用边界。若遗嘱纯粹基于情感或性关系(如婚外情人),且无实际赡养行为,法院可能宣告无效。例如某案中,老人将房产赠与婚外情人,仅留一句“她让我晚年快乐”,法院以“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及家庭伦理”为由撤销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