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继承开始后,部分继承人擅自处分遗产房屋,其他继承人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会明确擅自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51条,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遗产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继承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房屋(如出售、抵押),均构成无权处分。例如某案中,长子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未通知其他兄弟姐妹,私自将房产以市场价出售给第三人,法院认定该买卖合同对其他继承人无效,买受人需返还房屋。

其次,法院审查其他继承人是否及时主张权利。若其他继承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行为后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视为默认同意。所以在实例中,继承人需要格外注意时效问题,如某案中,次女得知长子出售房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驳回其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但判决长子赔偿其应得份额对应的房款。

最后,考量买受人的善意取得情形。若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不知且不应知存在继承纠纷,且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可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某案中,第三人以市场价购房并完成过户,法院虽认定长子无权处分,但驳回其他继承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诉求,转而判决长子以个人财产赔偿其他继承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