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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遗留房产涉及多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如何确定有效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多份遗嘱效力冲突的解决,首先需审查遗嘱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而是按照各份遗嘱的日期,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取代之前所有遗嘱。例如某案中,被继承人先后立下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法院以最后一份打印遗嘱(符合两人见证、签名日期等要件)为准分配房产。

其次,法院会审查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若某遗嘱要求继承人“必须改姓,方可继承”,或“将房产赠与婚外情人”,这种条款并没有法定效力,法院可能宣告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某案中,被继承人遗嘱将50%房产赠与保姆,条件是保姆终身照顾其起居,法院认定该附条件赠与有效,但剥夺配偶必要份额的条款因违反《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制度)被撤销。

最后,考量遗嘱是否存在被撤销或失效的情形。若某遗嘱立嘱后被继承人烧毁原件,或明确表示“撤销之前所有遗嘱”,则以最后意思表示为准。例如某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录制视频声明“之前的遗嘱全部作废”,法院据此排除之前所有书面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