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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留有公证遗嘱,但其他继承人主张遗嘱无效,如何认定析产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法院审查公证遗嘱效力时,首先聚焦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真实性,也就是会鉴定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需结合其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受胁迫或欺诈的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例如某案中,被继承人立遗嘱前三个月被诊断为轻度阿尔茨海默病,但医嘱明确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公证时有两名律师见证签名过程,法院据此认定立遗嘱人意识清醒。

其次,法院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反映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需排除继承人之间利益输送的可能。如某案中,被继承人将房产留给长期定居海外的次子,长子主张次子未尽赡养义务,但法院调查发现次子虽未共同居住,却每月支付高额赡养费并承担被继承人全部医疗费用,最终认定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考量其他继承人是否因未尽义务而丧失主张权利的基础,若其长期未履行赡养责任且无合理理由,法院可能削减其应得份额。例如某案中,长女十年未探望被继承人且未支付任何费用,父母在遗嘱中并没有留给其份额,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无效,法院驳回其主张遗嘱无效的请求,维持原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