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到底是要份额还是要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典型案情】
张某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由张某及其兄妹三人按份共有(各占1/3)。张某希望出售房屋变现以支付子女留学费用,但兄妹二人以“需保留祖宅”为由拒绝,导致房屋长期闲置。张某能否单方要求分割共有物?
(一)法律规则:共有物分割的请求权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以保持共有关系的,应按照约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重大理由”包括:
1. 对共有物的使用产生严重冲突(如一方需出售房屋救急,另一方反对);
2. 共有关系基础丧失(如继承人关系恶化,无法协商管理)。
(二)实务操作:单方请求分割的路径
1. 协商优先:张某可提议通过拍卖、折价补偿等方式分割房屋,并签订书面协议;
2. 诉讼分割:若协商无果,张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有物。法院可能判决:
实物分割:若房屋可物理分割(如独栋别墅),但实践中极少采用;
折价补偿: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其他共有人支付补偿款;
拍卖变价:若无人愿意取得房屋,法院可委托拍卖后分配价款。
风险防范:如何签订一份“无漏洞”的继承协议?
无论选择“要份额”还是“要钱”,签订书面协议是避免后续纠纷的关键。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
1. 房屋信息:地址、面积、产权证号;
2. 份额分配:各继承人占比例;
3. 管理规则:
租金分配方式;
维修费用分担比例;
重大决策(如出售、抵押)的表决规则(如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 退出机制:
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折现补偿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
5. 违约责任:逾期支付补偿款、违反管理规则的违约金。
继承房产的“要份额”与“要钱”之争,本质是法律权利、经济利益与家庭情感的平衡。法律赋予继承人自由选择权,但需通过以下步骤降低风险:
1. 评估需求:明确自身对房屋的使用需求、资金需求及税务承受能力;
2. 协商优先:通过家庭会议达成共识,避免诉讼消耗;
3. 法律兜底: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确保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