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撤回和变更的方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可通过明示方式(如立新遗嘱、书面声明)或推定方式(如实施相反行为、故意损毁遗嘱)实现,具体需遵循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愿得以体现。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明示方式撤回或变更遗嘱
1. 立新遗嘱
遗嘱人可重新订立一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明确废止原遗嘱。若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示例:先立遗嘱将存款留给长子,后立遗嘱表明存款由次子继承,则后立遗嘱对前一遗嘱中关于存款分配的内容进行了撤回。
形式要求:新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代书、公证等),确保内容清晰、合法。
2. 书面声明撤回
遗嘱人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撤回或变更之前所立遗嘱的特定部分或全部内容。
示例:另行出具一份书面声明,写明撤回之前所立某份遗嘱。
形式要求:声明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 公证变更
若原遗嘱为公证遗嘱,需通过公证机构办理新的公证遗嘱来变更或撤回原遗嘱。
示例:遗嘱人向原公证机构或其他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手续,重新订立公证遗嘱。
形式要求:公证遗嘱的变更效力通常较高,需严格遵循公证程序。
二、推定方式撤回或变更遗嘱
1. 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且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回或部分被撤回。
示例:遗嘱中表明将某套房产由特定继承人继承,但遗嘱人在生前将该房产出售,此行为即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形式要求:无需明确表示撤回意愿,但行为需与遗嘱内容直接相悖。
2. 故意损毁或涂销遗嘱
遗嘱人故意损毁、涂销遗嘱的,视为变更、撤回遗嘱。
示例:遗嘱人将原遗嘱撕毁或涂改关键内容,可推定为对原遗嘱的撤回。
形式要求:需有证据证明损毁或涂销行为系遗嘱人故意为之。
三、撤回和变更遗嘱的注意事项
1. 遵循法定形式和程序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需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违反法定形式要求的撤回或变更行为可能无效。
2. 确保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的撤回和变更行为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
若遗嘱人受欺诈、胁迫而撤回或变更遗嘱,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遗嘱人撤回或变更遗嘱后,应妥善保存相关材料,如变更遗嘱的草稿、录音、见证人的证言等,以备后续可能的争议。
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行为可能难以被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