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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述的方式表达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遗嘱形式。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口头遗嘱简便易行,在一些危急情形下,遗嘱人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口头遗嘱成为满足遗嘱人立遗嘱愿望的可行的遗嘱形式。

口头遗嘱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有效,其生效需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一、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

1. 危急情况的存在

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即因突发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无法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例如:重病生命垂危;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面临战争、交通事故等紧急危险。

2. 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

见证人资格: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如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见证人职责: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亲耳聆听遗嘱内容并如实记录(书面或记忆)。

3. 口头表述明确清晰

遗嘱人需明确表达遗产范围(如房产、存款等)及继承人份额(如按比例分配或指定继承人),内容不得含糊。

4. 危急情况解除后的转化规则

若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自动失效。例如:老人病危时立口头遗嘱,后康复并书写自书遗嘱,则原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的无效情形

1. 见证人资格不合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亲属、债权人)。

2. 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受欺诈、胁迫所立;

    •遗嘱人神志不清(如醉酒、昏迷)。

3. 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益

    •未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处分他人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非个人部分)。

4. 危急情况解除后未转化

    •遗嘱人恢复能力后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且无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