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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扩张——侄子也能继承叔叔的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未婚无子女,父母早逝,仅有一兄长。兄长先于陈先生去世,留下一子小陈。陈先生去世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兄长的其他子女主张分割,小陈则依据《民法典》主张代位继承。

争议焦点

  1. 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2. 代位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

刘颖新律师建议

《民法典》第1128条突破传统,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小陈作为侄子,可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代位继承人一般仅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若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含侄甥)平均分配。建议家庭结构复杂的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继承人,避免代位继承引发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