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继承必须先析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周某与魏某婚后购入一套房产,登记在周某名下。2018年周某去世后,其子周某一与周某二(周某与前妻之子)因继承纠纷对簿公堂。经查,周某生前与周某二曾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另一处房产赠与周某二,但未过户。涉案房产系周某与魏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周某二出资。
争议焦点
一是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周某与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认定的?二是周某二出资购房款能否主张共有份额?若要主张共有份额,周某二占多少份额呢?三是析产与继承能否在同一案件中解决,如果不行,应该怎样解决?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与魏某各占50%份额。周某去世后,其50%份额作为遗产,由魏某、周某一、周某二平均继承。周某二虽主张出资购房款,但因未办理过户,仅构成债权关系。二审维持原判,强调共有房产继承前需先析出配偶份额。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共有房产继承前,务必通过协议或诉讼明确析产,避免后续争议。
2. 子女出资购房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过户,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债权。
3. 涉及复杂继承时,建议委托律师制定分割方案,确保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