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姐“先走一步”,侄甥代位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苏某因交通意外身故,膝下无子女,父母、妻子、哥哥、姐姐均已去世。苏某名下有1套房产,生前未留下遗嘱。苏某的侄子、外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苏某遗产。法院认定,苏某的侄甥符合代位继承条件,判决两人继承苏某遗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侄甥代位继承是民法典新创设的制度,符合我国传统习俗。通过将更多家族成员纳入继承人范围,可有效减少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体现了国家对私人财产的依法保障。本案是侄甥代位继承的典型案例,苏某生前未立下遗嘱,也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的哥哥、姐姐均先于其死亡,在苏某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侄子、外甥有权代苏某哥哥、姐姐之位继承苏某的遗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