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下共同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方去世后,房屋析产和继承需根据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同居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对析产和继承的影响
1. 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双方姓名,则房屋视为共同共有。在析产时,需结合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进行分割。若无法证明共同出资,法院可能按等分原则分割,但会综合考量居住情况、贡献等因素调整。
2. 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有出资证明:若另一方能证明对房屋有出资(如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则按出资比例分割。
•无出资证明:若无法证明共同出资,房屋可能视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另一方若对房屋有贡献(如参与建造、装修等),可主张适当补偿。
二、同居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对继承的影响
1. 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同居):
•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年龄、无近亲关系等),则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与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效力相同。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2. 不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同居):
•若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补办结婚登记,则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若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情形(如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分得适当遗产。
三、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
1. 《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实务操作:若同居一方对去世方扶养较多,可主张分得适当遗产。法院会综合考量扶养程度、经济投入、生活帮扶等因素确定份额。
2. 宅基地使用权限制: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可依法继承。
•实务操作:若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能基于房屋所有权使用宅基地,不得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3. 协商或诉讼解决:
•若继承人对房屋析产和继承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