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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红线”不可触碰:一桩家庭纠纷背后的法律警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一场因“不孝”引发的遗产争夺战

2023年,上海的周老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价值600万元的房产及存款。周老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周强,离婚后与再婚妻子李女士共同生活20年,未再生育子女。周强成年后迁居外地,与父亲联系渐少,尤其在周老先生患阿尔茨海默病后,仅在春节象征性探望,从未承担赡养义务。李女士则独自照顾丈夫直至去世,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周老先生生前曾立下公证遗嘱,明确房产由李女士继承,存款由周强继承。然而,周强在父亲去世后拒绝承认遗嘱效力,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房产,并起诉至法院。其核心理由是:“母亲作为配偶,无权独占房产,且我作为亲生儿子,理应分得更多财产。”

二、争议焦点:遗弃行为是否导致继承权丧失?

  1. 法律适用之争
        周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配偶与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房产应由李女士与自己平分;李女士则主张,周强长期遗弃父亲,已丧失继承权,房产应按遗嘱归其所有。

  2. 事实认定之争
        周强辩称:“我虽未长期陪伴父亲,但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且父亲生病时曾寄送补品。”李女士则提供关键证据:

社区居委会证明:周老先生患病期间,周强仅探望3次,未参与护理;

医院缴费记录: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李女士支付;

周老先生生前视频:老人哽咽表示“儿子不管我,只有老伴在身边”。

三、法院判决:遗弃行为成立,继承权丧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遗弃行为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遗弃被继承人需满足“拒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且“情节严重”。周强虽偶有探望,但未提供经济支持或生活照料,尤其在父亲丧失劳动能力后仍放任不管,构成遗弃。

  2. 遗嘱效力优先
        周老先生的公证遗嘱符合《民法典》第1139条形式要件,内容合法有效。房产按遗嘱归李女士所有,存款由周强继承。

  3. “宽恕条款”不适用
        周强虽在庭审中表示“愿意赡养继母”,但被继承人周老先生已去世,无法表达宽恕意愿,且其生前多次明确表达对儿子的失望,故不适用《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宽恕”的例外情形。

最终判决:房产归李女士继承,存款200万元由周强继承。

四、刘颖新律师建议:守护继承权的“五大禁区”

  1. 禁区一:漠视生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法律后果:无论既遂未遂,永久丧失继承权。

典型案例:2022年北京某案中,儿子为提前继承房产,在父亲食物中投毒未遂,仍被判丧失继承权。

  1. 禁区二:手足相残——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法律后果:即使未遂,亦丧失继承权。

典型案例:2023年浙江某案中,兄弟为争夺父母遗产,持刀互殴致一人重伤,双方均丧失继承权。

  1. 禁区三:遗弃虐待——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关键证据:社区证明、医疗记录、被继承人陈述视频等。

补救措施: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如长期照料被继承人至去世),且被继承人生前书面宽恕或遗嘱中重新列为继承人,可恢复继承权。

  1. 禁区四:篡改遗嘱——伪造、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法律后果:不仅丧失继承权,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2024年江苏某案中,女儿伪造母亲遗嘱欲独占房产,被法院判丧失继承权并处拘役6个月。

  1. 禁区五:胁迫立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干涉遗嘱自由

法律后果:情节严重者丧失继承权。

典型案例:2021年广东某案中,儿子以断绝关系威胁父亲修改遗嘱,法院认定其丧失继承权。

结语
继承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对人性与亲情的考验。本案中,周强因长期遗弃父亲,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而李女士的悉心照料则换来了法律的认可。正如法官所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会纵容践踏亲情底线者。”

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