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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VS法定继承:一份遗嘱如何守护亲情与公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一份遗嘱引发的家庭风波

2023年,北京的张大爷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价值800万元的房产和200万元存款。张大爷生前与第二任妻子李阿姨共同生活15年,育有一子张小强(12岁)。此外,张大爷与前妻育有两子张大刚、张二刚(均已成年)。

2021年,张大爷因担心自己去世后家庭矛盾,便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立下公证遗嘱,明确房产由李阿姨继承,存款由三个儿子平分。然而,张大爷去世后,张大刚、张二刚拒绝承认遗嘱效力,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房产,认为“父亲去世后,母亲作为配偶应与子女平分遗产”。李阿姨无奈之下将三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遗嘱继承是否优先?遗嘱是否有效?

  1. 法律优先级之争:张大刚兄弟认为,根据《民法典》,配偶与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房产应由四人平分;李阿姨则主张遗嘱已明确房产归属,应优先执行。

  2. 遗嘱效力之争:张大刚兄弟质疑遗嘱真实性,称“父亲立遗嘱时已患病,可能受母亲胁迫”,且“代书遗嘱需本人签字,但父亲因手抖由律师代签,仅按手印,形式不合法”。

三、法院判决:遗嘱优先,但需严守形式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才按法定继承。本案中,张大爷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应归李阿姨所有。

  2. 遗嘱形式合法

公证遗嘱:由两名律师见证并全程录音录像,符合《民法典》第1139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规定。

签字瑕疵不影响效力:张大爷因手抖无法签字,但按手印并由律师注明情况,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需签名,但特殊情况可捺印”的立法精神。

  1. 内容合法性:遗嘱为缺乏劳动能力的张小强保留了必要份额(存款的三分之一),符合《民法典》第1141条“特留份”规定。

最终判决:房产归李阿姨继承,存款由三子各分66.6万元,张小强的份额由李阿姨代管至成年。

四、刘颖新律师建议:立遗嘱需避开三大“雷区”

1. 形式要件:不同遗嘱类型需“对号入座”

自书遗嘱:必须全文手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后签字无效。

代书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签字。

录音录像遗嘱:需在录像中清晰记录遗嘱人及见证人姓名、肖像和日期。

口头遗嘱:仅限危急情况(如突发重病),危急解除后需补书面或录音遗嘱,否则失效。

2. 实质要件:确保“意思真实+内容合法”

排除胁迫、欺诈:若遗嘱人立遗嘱时意识不清(如阿尔茨海默病),需提供医疗证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留特留份:若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残疾亲属)保留必要份额,该部分无效。

3. 定期更新遗嘱:避免“财产落空”

若立遗嘱后新购房产、再婚或子女情况变化,需及时修订遗嘱。例如,张大爷若未在遗嘱中明确新购房产归属,该部分将按法定继承处理。

结语
遗嘱不仅是财产分配的工具,更是对家人的最后一份关爱。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既能避免“亲人反目”的悲剧,也能确保弱势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正如本案法官所言:“法律尊重每个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但前提是遵守规则。” 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