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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未分割时,继承人对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法律用一栋老宅给出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一栋老宅引发的“继承战争”
2024年,杭州的陈老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西湖区的老宅(市值约800万元)及存款50万元。陈老先生与前妻育有长子陈大勇、次女陈小梅,再婚后与继母王女士共同生活10年,未再生育子女。

陈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但曾多次在家庭聚会中表示:“老宅是祖上传下来的,三个孩子都有份。”然而,陈老先生去世后,三兄妹对遗产分配产生严重分歧:

陈大勇主张:“我是长子,且一直赡养父亲,老宅应归我所有,我补偿妹妹们现金。”

陈小梅反对:“父亲从未明确说归你,存款可以给你,但老宅必须三人平分。”

王女士则认为:“我与老陈结婚10年,尽心照顾他,老宅应有我的份额。”

僵持不下之际,陈大勇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老宅内的红木家具变卖,所得款项据为己有。陈小梅发现后,将兄长和继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宅为三人共同共有,并追偿家具损失。

二、争议焦点:遗产未分割时,共有状态如何认定?

  1. 法律性质之争
        陈大勇主张:“遗产未分割前,应按‘按份共有’处理,我作为长子且实际赡养父亲,应占更大份额。”
        陈小梅与王女士则认为:“根据《民法典》,遗产未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财产。”

  2. 事实认定之争
        陈大勇提供邻居证言,称“父亲曾说老宅留给长子”;
        陈小梅出示父亲生前视频,视频中陈老先生明确表示“老宅三个孩子都有份”;
        王女士提交医疗记录,证明自己长期照顾陈老先生,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三、法院判决:共同共有!擅自处分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遗产未分割时为共同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1156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陈老先生未立遗嘱,老宅及存款应由法定继承人陈大勇、陈小梅、王女士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状态下,各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平等权利,未经全体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2. 陈大勇擅自变卖家具构成侵权
        红木家具属于遗产一部分,陈大勇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变卖,侵犯了陈小梅和王女士的共有权。法院判决其返还变卖所得款项,并按家具市场价值赔偿损失共计12万元。

  3. 王女士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尽管王女士与陈老先生为再婚夫妻,但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配偶与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女士作为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其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的行为亦符合“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法定情形,可在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

最终判决:老宅由三继承人共同共有,存款50万元由三人平均分配;陈大勇需向陈小梅、王女士返还并赔偿家具款项12万元。

四、刘颖新律师建议:遗产未分割时,这四件事必须做!

  1. 明确共有状态,避免“按份共有”误解
        遗产未分割前,无论继承人人数多少,均处于共同共有状态,而非按出资、赡养贡献等划分份额。
        例外情形:若遗嘱明确指定“按份继承”(如“长子继承50%,次女继承30%,配偶继承20%”),则按遗嘱执行。

  2. 重大处分需全体同意,擅自行动可能担责
        共同共有期间,任何继承人不得单独出售、抵押、赠与遗产。若需处分(如出售老宅),必须经全体继承人签字同意。
        法律后果:擅自处分者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如侵占罪)。

  3. 及时协商分割,避免“长期共有”风险
        共同共有状态可因继承人协商分割而终止。若长期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法院调解或判决分割。
        风险提示:遗产长期不分割可能导致价值贬损(如房屋老化),或因市场波动引发新的纠纷。

  4. 保留关键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继承人应保存被继承人生前关于遗产分配的书面、录音、视频证据,以及赡养记录、医疗费用凭证等。
        典型案例:2023年北京某案中,继承人因无法提供“父亲承诺多分财产”的证据,最终按法定继承平分遗产。

结语
一栋老宅,三份亲情,最终因法律规则得以妥善化解。正如法官所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会纵容践踏共有权者。”当遗产纠纷不可避免时,唯有尊重法律、理性协商,才能让“家和万事兴”的木雕重焕光彩。

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