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一场“归公”背后的法律与温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杭州市拱墅区一栋老式公寓内,92岁的独居老人赵奶奶因病去世。赵奶奶一生未婚,无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先于她离世。社区工作人员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赵奶奶名下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产(市值约400万元)、存款20万元,以及一份未公证的“遗愿清单”——她曾向邻居提及希望将部分财产捐赠给家乡的小学,但未留下书面遗嘱。
赵奶奶去世后,社区居委会尝试联系其远房亲戚(如堂侄、表外甥女),但均被拒绝继承。与此同时,赵奶奶家乡的教育局得知消息后,主张依据其“遗愿”接收捐赠;而民政部门则认为,根据《民法典》,遗产应归国家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否必然归国家所有?
教育局主张:“赵奶奶生前有捐赠意愿,虽未立遗嘱,但应尊重其‘遗愿’,由家乡小学受赠。”民政部门则反驳:“无书面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应按法定程序归国家。”
2. “遗愿清单”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依据?
邻居提供证言称,赵奶奶曾多次表示“想帮家乡孩子”,但未明确财产范围及捐赠方式。教育局认为,这构成“口头遗赠”;民政部门则认为,口头表述不符合《民法典》第1138条“遗嘱需书面或录音录像”的形式要求。
3. 国家取得遗产后,用途如何界定?
若遗产归国家,是用于本地公益事业,还是可跨地区支持赵奶奶家乡的教育?民政部门与教育局对此存在分歧。
法院判决
1. 明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驳回“遗愿清单”主张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认定:
赵奶奶无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已去世),亦无受遗赠人(远房亲戚拒绝继承);
“遗愿清单”仅为口头表述,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结论: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2. 界定国家取得遗产后的用途,优先支持本地公益但可兼顾捐赠意愿
法院指出,国家取得遗产后,原则上用于本地公益事业(如养老、教育、扶贫);但考虑到赵奶奶的捐赠意愿,可酌情将部分资金(如20万元存款)划拨至其家乡小学,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剩余房产拍卖所得用于杭州市本地公益项目。
3. 驳回教育局直接受赠请求,强调程序合法性
法院认为,教育局非赵奶奶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权直接主张权利;若接受捐赠,需通过慈善组织或依法设立的基金进行,而非直接由行政机关接收。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立遗嘱是避免“遗产归公”的关键,书面形式不可省略
若希望财产定向捐赠或由特定人继承,必须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公证遗嘱等形式明确意愿;
口头“遗愿”因易引发争议,法律不予认可。建议老年人提前咨询律师或公证处,规范遗嘱订立。
2. 无人继承时,可考虑“遗赠扶养协议”替代继承
独居老人可与居委会、养老机构或信任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对方承担生养死葬义务,老人去世后财产归其所有;
此类协议需书面订立,并明确扶养内容(如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及财产范围,避免后续纠纷。
3. 国家取得遗产后,用途需公开透明
民政部门接收遗产后,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渠道公示资金用途,接受社会监督;
若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遗产归属有异议,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5年内提起诉讼。
4. 社区与公益组织可提前介入,预防“无人继承”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走访独居老人,建立档案,了解其财产状况及意愿;
公益组织可开展“遗产规划”普法活动,帮助老年人通过遗嘱、信托等方式提前安排财产,减少“归公”风险。
案例启示: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是法律对私有财产的终极保护,也是社会公益的来源之一。但这一结果背后,往往隐藏着独居老人的孤独与未竟心愿。建议公众:
提前规划: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工具明确财产归属;
关注弱势群体:社区、公益组织应加强对独居老人的关怀,避免其财产因无人主张而“归公”;
尊重法律程序:即使出于善意,也需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非依赖口头约定。
法律的温度,不仅在于规则的严谨,更在于对人性与情感的守护——让每一份财产,都能找到它应有的归宿。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