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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继承房屋:一场家庭会议引发的法律较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广州市天河区一栋老式居民楼内,78岁的陈伯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80平方米两居室。陈伯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早年离世,仅有一子陈浩与一女陈婷。兄妹二人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分歧——陈浩认为“传统上儿子继承房产”,而陈婷主张“男女平等,应均分遗产”。

2025年3月,陈浩在未与妹妹协商的情况下,独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继承房产。工作人员告知其需提供全体继承人签署的继承协议或法院判决,否则无法办理过户。陈浩随即召集家庭会议,要求妹妹放弃继承权,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非公证继承是否合法?是否需要强制公证?

陈浩主张:“公证是继承的必经程序,否则房产证办不下来。”陈婷则反驳:“根据《民法典》,公证并非强制,我们可以直接申请过户。”

2. 继承人范围如何界定?子女是否享有平等继承权?

陈浩认为:“我是儿子,应该多分;女儿嫁出去后对家庭贡献少,不应均分。”陈婷则提供转账记录、陪诊照片等证据,证明自己长期承担父亲的生活费和医疗护理。

3. 非公证继承需提交哪些材料?流程如何操作?

双方对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协议等材料的真实性产生质疑,陈浩怀疑妹妹伪造证据,陈婷则指责哥哥隐瞒父亲其他财产。

法院判决

1. 明确非公证继承的合法性,驳回“强制公证”主张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及司法部2016年取消继承强制公证的规定,认定非公证继承合法有效。陈浩“必须公证”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 确认子女平等继承权,按法定继承均分房产

法院指出,陈伯未立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陈浩与陈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权利。尽管陈浩主张“多分”,但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陈婷的转账记录、陪诊记录等证据显示其长期承担经济与生活照料责任。最终判决:房产由兄妹二人均分,各占50%份额。

3. 规范非公证继承材料与流程,强调“书面协议+共同到场”

法院要求双方签署《继承协议》,明确各自份额,并携带以下材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陈伯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

     房产证;

     《继承协议》(需全体继承人签字)。

若继承人无法到场,需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非公证继承≠“零门槛”,材料准备需严谨

     死亡证明:必须为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原件,村委会证明需加盖公章。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体现关系的,可直接使用;若无法体现,需提供出生证、结婚证或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继承协议:务必书面签署,明确份额,避免口头约定。若存在争议,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

2. 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的唯一标准,证据是关键

若主张“多分”,需提供经济供养(如转账记录、医疗费发票)、生活照料(如陪诊记录、护理合同)、精神慰藉(如聊天记录、节日礼物)等实质性证据。仅凭“口头付出”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 推选遗产管理人,简化非公证继承流程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人可推选一名遗产管理人(如信任的亲属或律师),由其代为提交材料、接受询问,减少全体继承人到场的麻烦。遗产管理人需签署《遗产管理承诺书》,承诺材料真实。

4. 及时办理过户,防范“一房多卖”风险

继承房产后,务必在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若拖延,可能面临其他继承人反悔、房产被查封或“一房多卖”等法律风险。

案例启示:

非公证继承为继承人提供了便利,但“省公证费”不等于“省心”。材料不全、证据不足、流程错误都可能导致继承失败。建议继承人:

 提前协商:通过家庭会议明确份额,签署书面协议;

 咨询律师:复杂案件(如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需专业指导;

 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简化流程,降低沟通成本。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非公证继承需主动作为,方能守护家族财产。

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