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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从“家庭纷争”到“专业守护”的法律实践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深圳市南山区一栋老式别墅内,82岁的周老先生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套市值2000万元的房产、300万元存款及一家注册资金500万元的公司股权。周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早年离世,仅有一子周明与一女周丽。兄妹二人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激烈矛盾——周明主张“儿子应继承全部房产”,周丽则要求“均分遗产并接管公司”。

2025年3月,周明在未与妹妹协商的情况下,独自联系房产中介准备出售别墅。周丽得知后,以“遗产未分割、管理人未确定”为由阻止交易,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遗产管理人如何确定?谁有权管理遗产?

周明认为:“我是儿子,天然具有管理权,无需妹妹同意。”周丽则主张:“根据《民法典》,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选管理人,或由法院指定。”

2.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能否擅自处置遗产?

周明在未清理遗产、未制作清单的情况下,试图出售房产,是否合法?周丽质疑:“遗产管理人是否应先履行报告义务,再处置财产?”

3. 继承人协商不成时,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双方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职责范围存在根本分歧,且均拒绝妥协,是否需要法院介入?

法院判决

1. 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驳回“天然管理权”主张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认定:

     周老先生未立遗嘱,亦未指定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推选;

     因周明与周丽未达成一致,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指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深圳市某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

2. 界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禁止擅自处置遗产

法院明确遗产管理人职责包括:

     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要求管理人于15日内完成房产、存款、股权的清查,并制作详细清单;

     向继承人报告情况:每月向周明、周丽通报遗产管理进展;

     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对别墅进行必要维护,暂停出售程序;

     处理债权债务:核查公司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清偿周老先生生前债务;

     依法分割遗产:待管理程序完成后,按法定继承均分房产、存款,股权由专业机构评估后分配。

3. 判决周明擅自处置遗产的行为无效

法院指出,周明在未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情况下试图出售房产,违反《民法典》第1147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的规定,判决其与中介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责令其承担诉讼费用。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优先通过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避免司法干预

     继承人可签署《遗产管理协议》,明确管理人职责、报酬及决策机制(如需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方可处置重大资产);

     若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担任管理人,确保中立性。

2. 遗产管理人必须履行“清单+报告”义务,防止信息不对称

     制作遗产清单时,需涵盖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数字资产(如虚拟货币、网络账号)等;

     定期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避免“暗箱操作”引发纠纷。

3. 禁止擅自处置遗产,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遗产管理人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出售、抵押、赠与遗产;

     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产损失,需按《民法典》第1148条赔偿继承人损失。

4. 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专业力量,化解复杂纠纷

     涉及公司股权、海外资产、知识产权等复杂遗产时,建议选择具有财务、法律背景的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

     专业机构可协助处理税务筹划、债务清偿、股权转让等事务,降低继承人风险。

案例启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为解决继承纠纷提供的“法律工具箱”。通过明确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与职责,既能避免继承人因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又能确保遗产得到专业、透明的处置。建议公众:

 提前规划:通过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减少后续争议;

 依法行事:继承开始后,及时推选或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避免擅自处置遗产;

 借助专业:复杂遗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平衡效率与公平。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但会守护“程序的正义者”——遗产管理人制度,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

如果您有更多相关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