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黄金60天”:从一桩房产纠纷看法律风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发生一起因受遗赠人未及时表态引发的继承纠纷。85岁的张老先生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一套位于陆家嘴的90平方米住宅赠与照顾他多年的保姆李女士(非法定继承人)。遗嘱明确载明:“本人去世后,上述房产由李女士继承,但需在知晓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
2025年3月,张老先生因病去世。李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遗嘱,但因“担心影响张老先生子女关系”,未立即表态。同年6月,张老先生的三个子女以“李女士未在60日内接受遗赠”为由,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双方争执不下,子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接受遗赠的60日期限如何起算?
李女士主张,她实际知晓遗嘱的时间是2025年4月10日(整理遗物时),60日期限应从该日起算;子女则认为,遗嘱明确“去世后生效”,期限应从张老先生去世日(2025年3月15日)起算。
2. 未在60日内表态是否必然丧失权利?
李女士称,她虽未书面声明,但实际占有房屋并缴纳物业费,应视为“以行为接受遗赠”;子女则反驳,法律明确要求“明确表示”,沉默或占有行为不构成有效接受。
3. 遗嘱效力是否优先于法定继承?
子女提出,遗嘱未公证,形式可能违法;李女士则出示遗嘱原件及张老先生生前视频,证明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
1. 明确60日期限起算点:以“实际知晓”为准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接受遗赠的期限应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事实”之日起算。本案中,李女士虽在张老先生去世后知晓遗嘱,但实际发现遗嘱的时间是2025年4月10日,且有物业费缴纳记录、邻居证言等证据证明其此时才明确知晓遗赠内容。因此,60日期限应从2025年4月10日起算。
2. 认定未表态视为放弃,实际占有不构成有效接受
法院指出,法律要求的“明确表示”需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可证明的方式作出。李女士虽实际占有房屋,但未在60日内向张老先生子女或相关部门声明接受,且无证据证明其占有行为系基于“接受遗赠”的明确意图。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视为放弃受遗赠。
3. 遗嘱有效,但权利因逾期表态而丧失
法院确认遗嘱形式合法(自书遗嘱有张老先生签名、日期,且视频证明其真实意思),但因李女士未在法定期限内表态,遗赠不发生法律效力,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张老先生子女均分。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留存“知晓遗赠”的证据,固定期限起算点
受遗赠人应在发现遗嘱后立即拍照、录像或要求见证人签字,证明自己知晓遗赠的时间。例如,可通过短信、邮件向其他继承人声明:“我已于X年X月X日知晓遗赠内容,现明确表示接受。”
2. 60日内必须“明确表态”,沉默或占有无效
法律要求的“表示”需具有明确性,仅实际占有房屋、缴纳费用等行为不构成有效接受。建议通过书面声明(附身份证、遗嘱复印件)向其他继承人或村委会/居委会提交,或向法院提起“确认接受遗赠”之诉。
3. 警惕“口头接受”的风险,优先选择书面形式
若以口头方式表示接受,需保留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例如,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录制视频声明:“我,李女士,明确接受张老先生遗赠的房产。”
4. 遗嘱形式需合法,避免因程序瑕疵失效
遗赠人立遗嘱时,应确保符合《民法典》要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若遗嘱形式违法,即使受遗赠人按时表态,也可能因遗嘱无效而丧失权利。
案例启示:
受遗赠的“60日黄金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期限,逾期未表态将导致权利丧失。实践中,因未及时表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被遗赠人应树立“时间意识”,在知晓遗赠后第一时间通过合法方式明确接受,避免因程序疏忽错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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