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与法定继承冲突下的房屋分配——以苏家老宅继承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苏老爷子与周老太系夫妻,育有三子:苏明、苏亮、苏强。2010年,二人购置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三居室房产,登记在苏老爷子名下。2023年,苏老爷子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2024年,周老太自书遗嘱,明确将该房产的50%份额留给长期照料自己的苏强,剩余50%由三子均分。苏明、苏亮认为遗嘱剥夺了其法定继承权,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协商无果后,苏强将苏明、苏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效力并执行分配方案。
争议焦点
1. 遗嘱与法定继承冲突时,应以哪个为准?
苏明、苏亮主张,周老太的遗嘱仅能处分其个人财产份额,无权单方面决定苏老爷子的遗产分配;苏强则认为,遗嘱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优先执行。
2. 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苏明、苏亮质疑遗嘱形式合法性,称周老太立遗嘱时未录音录像,且未通知其他子女到场;苏强则提供遗嘱原件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遗嘱系周老太亲笔书写并签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遗嘱效力优先,但仅限个人财产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法定继承。本案中,周老太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且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遗嘱中处分其个人财产部分有效。
2. 夫妻共同财产需析产后再分配
房产为苏老爷子与周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苏老爷子去世时未立遗嘱,其50%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周老太、苏明、苏亮、苏强均分,每人继承12.5%份额。周老太去世后,其个人财产份额(原50%+继承的12.5%=62.5%)按遗嘱分配,苏强继承31.25%(62.5%×50%),苏明、苏亮各继承15.625%(62.5%×25%÷2)。
3. 最终分配方案
苏强继承房产43.75%份额(继承苏老爷子12.5%+遗嘱继承31.25%),苏明、苏亮各继承28.125%份额(继承苏老爷子12.5%+法定继承15.625%)。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立遗嘱需明确财产范围:
遗嘱人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需在遗嘱中明确“仅处分本人份额”,避免因越权处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2. 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录音录像遗嘱需记录遗嘱人及见证人肖像、身份信息。形式瑕疵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3. 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继承完成后,需携带遗嘱、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产过户至继承人名下,避免后续纠纷。
4. 协商优先,减少诉讼成本:
若继承人间对遗嘱效力或分配方案有争议,可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律师调解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降低诉讼风险。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需以遗嘱合法有效为前提。实践中,立遗嘱人应明确财产范围、遵守形式要件,继承人则需理性对待遗嘱效力,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家庭和谐。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