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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中抵押借款未还清的还款责任承担——以陈家房产纠纷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林女士系夫妻,2020年共同购买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商品房,登记在陈先生名下。购房时,二人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30年,每月需偿还贷款本息约6000元。2024年,陈先生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其父母陈父、陈母与林女士就房产继承及剩余贷款偿还问题产生分歧。截至陈先生去世时,该房产剩余贷款本金为108万元。林女士主张继续偿还贷款并继承房产,陈父、陈母则认为贷款应由林女士单独承担,或要求分割房产并分担贷款。协商无果后,林女士将陈父、陈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继承权并明确贷款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1. 继承人是否需承担抵押贷款还款责任?

陈父、陈母认为贷款系陈先生个人债务,林女士作为配偶应单独承担;林女士则主张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且继承房产后应按份额分担贷款。

  2. 若承担还款责任,承担范围如何界定?

各方对“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具体计算方式存在争议,尤其是房产价值波动对还款责任的影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贷款性质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贷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先生去世后,林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需继续偿还剩余贷款。

  2. 继承与债务清偿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享有50%份额(即100万元),扣除剩余贷款108万元后,遗产净值为-8万元。因此,陈父、陈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无需以个人财产偿还贷款,但需在继承份额范围内放弃对房产的权益。

  3. 最终责任分担:

法院判决:

     • 林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需继续偿还剩余贷款108万元;

     • 陈父、陈母放弃继承陈先生的房产份额,对贷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 房产归林女士所有,其需自行承担贷款偿还义务。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明确贷款性质:

继承前需核查贷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购房、教育),通常属于共同债务,配偶需继续偿还。

  2. 评估遗产净值:

计算遗产实际价值时,需扣除剩余贷款及可能产生的交易成本(如税费、评估费)。若遗产净值为负,继承人可放弃继承以避免债务。

  3. 协商或诉讼解决:

若多个继承人存在分歧,建议通过协商明确贷款分担比例(如按继承份额比例);协商不成时,可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遗产价值、债务情况及公平原则判决。

  4. 及时办理产权变更:

偿还贷款后,需及时办理房产解押及过户手续,确保产权清晰。若继承人无力偿还贷款,可与银行协商变更贷款合同主体或出售房产偿债。

 

房屋继承中,抵押贷款的偿还责任需结合贷款性质、遗产价值及继承人意愿综合判断。继承人应在法律框架内明确自身责任,避免因债务问题导致遗产纠纷。实践中,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债务分担方案。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