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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质量隐患维修责任与费用承担——以赵家老宅纠纷案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爷爷与赵奶奶生前拥有一套建于1980年的老宅,登记在赵爷爷名下。2022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未留下遗嘱。其三名子女赵强、赵丽、赵刚通过法定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约定每人占1/3份额。2023年雨季,老宅屋顶出现严重漏雨,墙体局部开裂,经专业机构鉴定,漏雨系屋顶瓦片老化、防水层失效所致,墙体开裂因地基沉降引发,维修费用预估12万元。三名子女就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产生分歧:赵强认为房屋已继承,应由三人共同承担;赵丽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系被继承人遗产固有状态,继承时未披露,应减少或免除其责任;赵刚则要求按份额分摊费用。协商无果后,赵强将赵丽、赵刚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平均承担维修费用。

争议焦点

  1. 继承房屋的质量隐患是否属于“遗产固有状态”?继承人是否需承担维修责任?

赵丽认为房屋老化问题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存在,继承时未获告知,应视为“隐性瑕疵”,继承人无过错不应担责;赵强、赵刚则主张继承即接受房屋现状,维修义务随之转移。

  2. 维修费用应如何分摊?按份额均摊还是按过错比例?

赵强主张均摊;赵丽要求免责;赵刚认为应按继承份额比例分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

  1. 维修责任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房屋作为遗产,其固有质量隐患引发的维修义务属于“遗产债务”,继承人接受继承即视为接受该义务。被继承人未披露房屋质量问题不构成继承人免责事由,但继承人可主张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继承(本案未主张)。

  2. 费用分摊原则:

法院认为,房屋维修系为保障共有物正常使用,属共有人共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维修费用应按三人继承份额(各1/3)均摊,即每人承担4万元。

  3. 例外情形说明:

若房屋质量隐患系因某一继承人故意隐瞒或过错导致(如私自改造),则该继承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无证据显示存在此类情形,故按份额分摊。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继承前开展房屋质量调查:

接受继承前,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明确质量隐患及维修成本,避免继承后承担意外费用。

  2. 协议中明确维修责任:

继承人可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质量隐患的维修责任及费用分摊方式(如按份额、过错比例),减少后续纠纷。

  3. 保留维修费用凭证:

实际维修时,需留存合同、发票、支付记录等证据,确保费用真实合理,便于主张权利。

  4. 及时主张权利或免责:

若发现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被继承人未披露,继承人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继承;若选择接受,则需按份额承担维修义务。

 

继承房屋的质量隐患维修责任通常由继承人按份额承担,除非能证明隐患系被继承人或他人过错导致。实践中,继承人应提前评估风险,通过协议或法律手段明确责任,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