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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1等与戴某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系被继承人佟某3之妻,原告佟某1系佟某3与梁某之子;被告佟某2、戴某系佟某3父母。原告梁某、佟某1诉称,佟某32022年8月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佟某1,请求判决三套房屋由梁某与佟某1各占一半,企业年金由佟某1继承。被告佟某2、戴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查明三套房屋均为佟某3与梁某夫妻共同财产;佟某3的公证遗嘱明确其遗产由佟某1继承;梁某自愿将企业年金中自己的份额赠与佟某1。法院最终判决三套房屋中佟某3的1/2份额由佟某1继承,梁某与佟某1各占1/2;企业年金全部归佟某1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本案中,佟某3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其遗产应按遗嘱由佟某1继承。三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梁某与佟某3各占1/2份额,佟某3的份额依遗嘱由佟某1继承,故继承后梁某与佟某1各占1/2。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梁某自愿将自己的份额赠与佟某1,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本案判决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和继承人的合法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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