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真实性存疑时,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1与被继承人施某3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2、施某1、施某2系二人子女。原告陈某1诉称,丈夫施某3于2021年立有自书遗嘱,将二人共有的奉贤区房屋全部留给自己,请求判令该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陈某2、施某2承担鉴定费2万元。被告陈某2、施某2主张遗嘱非施某3所立,效力无效,房屋应法定继承,鉴定费由原告承担;施某1认可遗嘱真实性,同意原告诉求。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为陈某1与施某3共同共有;施某3于2021年自书遗嘱载明房屋全部留给陈某1;经笔迹鉴定,遗嘱签名与样本一致。法院最终判决奉贤区房屋归陈某1所有;陈某2、施某2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xxx元及鉴定费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施某3所立自书遗嘱,经鉴定其签名与样本一致,符合“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内容明确表达了将自己名下房屋份额由陈某1继承的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某2、施某2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因鉴定费系因二被告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而产生,故判决由二人承担,符合公平原则。本案判决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依法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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