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冲突时,哪份文件效力优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许某系被继承人许某柱乙的侄子;被上诉人王某琴系许某柱乙的外甥女,被上诉人谢某军系王某琴的丈夫。上诉人许某诉称,叔叔许某柱乙2022 年立有代书遗嘱,将正定县某村宅院及村西 1.2 亩土地经营权由其继承,请求确认上述财产归自己所有。被上诉人王某琴、谢某军主张,其与许某柱乙 2010 年签订了公证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许某柱乙的财产由二人继承,该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应按协议处理。法院查明,2010 年许某柱乙与王某琴、谢某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公证,约定二人负责许某柱乙的生养死葬,其财产由二人继承;2022 年许某柱乙立代书遗嘱,将案涉财产由许某继承;许某柱乙去世后由谢某军料理后事;双方均提供了赡养许某柱乙的证据。一审法院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许某柱乙与王某琴、谢某军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合法有效,且二人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许某柱乙虽后续立有代书遗嘱,但该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在二者内容抵触时,应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部分无效。许某主张遗赠扶养协议因谢某军为养子而无效,但未提供收养登记等证据,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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