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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同胞姐弟,均为被继承人王某丙与韩某某的子女。原告王某甲诉称,父母去世后遗留4间房屋、0.56亩宅基地及3.05亩水耕地、2.52亩旱地,自己作为招赘在家的女儿,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与被告平均分割遗产,被告独占遗产侵害其权益。被告辩称案涉房屋在父亲在世时已分割完毕,原告无土地承包凭证,无权分割房屋及土地。法院查明2012年原、被告父母及原告夫妇拆除老房,新建4间砖混平房(被告当时服刑);2014年被告刑满释放,2016年原告搬至新家,房屋由被告居住;王某丙的继女均放弃继承权;宅基地及耕地以户为单位享有。法院最终判决4间房屋归王某乙所有,王某乙支付王某甲补偿款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本案中,4间房屋系被继承人遗产,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因房屋为整体结构,分割会损害其效用,且原告已有住房,故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符合“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宅基地和耕地属于集体所有,以户为单位享有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故不支持分割请求。原告对父母尽了较多义务,判决中已通过补偿款体现一定倾斜,兼顾了法律规定与家庭伦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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