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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章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1系被继承人章某4、胡某之女章某7的女儿,享有代位继承权;被告章某1、章某2系章某4与胡某之子、女;被告章某3系章某4与胡某之子章某6的儿子,享有代位继承权;被告吴某2系章某6之妻;第三人杨某系章某4与胡某之子章某5之妻。原告黄某1诉称,章某4与胡某去世,均未立遗嘱,遗留二人共有上海市虹口区北苏州路房屋及邮储银行存款xxx元,自己作为章某7的代位继承人,应继承房屋四分之一产权及存款xxx元。被告辩称章某1主张房屋有二分之一产权系自己所有章某4、胡某代持,存款系父亲赠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章某2同意章某1意见,主张扣除自己支出的医药费等;章某3、吴某2认可黄某1对房屋的主张,认为存款应扣除丧葬费后法定继承;杨某放弃权利。法院查明北苏州路房屋登记在章某4、胡某名下,章某1就该房屋产权另案起诉;章某4邮储银行账户存款xxx元,章某1在其去世前后取款xxx元;章某1与章某4、胡某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章某4邮储银行账户存款归章某1所有;章某1支付黄某1、章某2、章某3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本案中,北苏州路房屋因产权存在争议且另案处理,故本案不予涉及,待产权明晰后可另行主张。章某4的银行存款xxx元属于遗产,章某1虽主张系赠与但无证据,其擅自取款行为不影响遗产认定。黄某1作为章某7的代位继承人,章某3作为章某6的代位继承人,与章某1、章某2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章某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酌情确定其多分,判决章某1向黄某1、章某2、章某3各支付1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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