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中多尽赡养义务者能否多分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系被继承人张某5、王某1之子;被告张某3系张某5已故女儿张某6之女;被告张某4系张某5已故儿子张某7之女。原告张某1诉称,父母张某5、王某1去世,均未立遗嘱,遗留存款xxx余元及南郑区某社区房屋一套,请求确认遗产范围并平均分割,其中房屋使用权归自己所有。被告辩称,张某2主张父母存款已分割完毕,部分款项系母亲赠与,自己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房屋应归自己;张某3、张某4主张享有代位继承权,要求平均分割。法院查明,张某5去世时遗留存款xxx余元;王某1去世前存款xxx余元被张某2妻子朱某转存,王某1向张某1转账xxx,张某2向张某1转账xxx;张某2夫妇与父母同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房屋为单位福利房。法院最终判决张某2支付张某1存款分割款xxx元;张某2支付张某3、张某4各xxx元;房屋使用权归张某2,张某2支付张某1折价款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某5的遗产由王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继承,王某1因尽主要扶养义务多分,张某3、张某4代位继承各10%。王某1的遗产由张某1、张某2平分,但张某2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却因私自支取大额存款酌情少分,故按平均分割处理。房屋使用权归张某2,由其支付折价款。法院判决兼顾了赡养义务多少与公平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