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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后又反悔,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以陈家房产风波为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家有一套位于市区的老房子,是陈父、陈母多年辛苦攒钱购置的。2023年,陈父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陈父的配偶陈母,以及三个子女陈大、陈二、陈三成为房屋的共同继承人。

在处理遗产过程中,陈大因当时经济状况较好,且认为自己未来有能力购置新房,便主动表示放弃对这套房屋的继承权,并签署了书面放弃继承声明。陈二和陈三则表示愿意继承房屋,三人还一同前往公证处对放弃继承声明进行了公证。然而,2025年,陈大所在公司经营不善,他面临失业危机,经济压力陡增。此时,他想到自己放弃继承的房屋,认为如果当时不放弃,现在或许能缓解经济困境,于是向陈二和陈三提出要恢复继承权,重新参与房屋的分配。陈二和陈三坚决反对,认为陈大已经明确放弃继承,且声明经过公证,不应再反悔。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陈大将陈二和陈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其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在放弃房屋继承权后又反悔,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陈大主张自己当时放弃继承是出于经济状况良好的考虑,如今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允许其恢复继承权;陈二和陈三则认为放弃继承声明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且陈大反悔没有合理理由,不应被允许。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在本案中,陈大虽然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并进行了公证,但他反悔是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提出的。然而,陈大提出的反悔理由主要是自身经济状况的变化,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放弃继承声明的正当理由,如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陈大恢复继承权的请求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大的诉讼请求,认定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不得恢复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建议

  1. 谨慎作出决定: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前,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状况、未来规划等因素,确保该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且不会给自己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

  2. 保留相关证据:若继承人因特殊原因放弃继承,建议保留能证明放弃行为是出于真实意愿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证据,以防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您还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