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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继承”遇上“析产”——老宅分割背后的法律密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5年春,上海的陆家因一栋百年老宅陷入纠纷。陆家老宅是陆爷爷1950年购置的私房,登记在陆爷爷名下。2010年陆爷爷去世后未立遗嘱,房产由陆奶奶、大儿子陆建国、二女儿陆淑芬、小儿子陆明阳四人共有。2025年老宅被列入历史保护建筑改造项目,获赔3套安置房及500万元补偿款。此时,陆家内部出现分歧:

陆建国主张: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四人各得1套安置房及125万元补偿款;

陆淑芬质疑:父亲去世后,母亲陆奶奶一直居住老宅,且自己曾出资20万元修缮房屋,应多分份额;

陆明阳则提出:2018年父亲治病时,自己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80万元,若现在分割房产,债务需共同承担。

一场关于“继承后析产”与“直接继承分割”的争论,让陆家老宅的分割陷入僵局。

二、法律冲突:继承与析产的“双重逻辑”

冲突一:继承是“权利转移”,析产是“共有物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取得所有权。本案中,陆爷爷去世后,老宅作为遗产应由四人继承,但因未分割,房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直接继承分割:若四人同意直接按份额分割房产(如每人1/4),则属于“继承权实现”,无需额外析产程序;

继承后析产:若房产需先用于偿还陆明阳的债务,或需考虑陆奶奶的居住权、陆淑芬的出资贡献,则需通过“析产”明确各共有人权益后,再行分割。

法院认定:若陆明阳的贷款被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如用于陆爷爷治疗且其他共有人知情),则需先析产,用房产价值偿还债务后,再分割剩余财产;若债务为个人债务,则陆明阳需以个人财产偿还,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份额。

冲突二:析产需“兼顾公平”,继承需“尊重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如继承发生)时,可请求分割共有物。析产时需考虑:

  1. 共有人贡献:陆淑芬出资修缮房屋,可主张“多分”;

  2. 弱势群体保护:陆奶奶年迈且长期居住老宅,可主张“居住权”或“优先购买权”;

  3. 债务清偿:若房产需偿还债务,析产时需预留偿债份额。

直接继承分割的局限性:若仅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可能忽视陆淑芬的出资、陆奶奶的居住需求,导致结果显失公平。

三、延伸科普:继承后析产与直接继承分割的“四步选择法”

第一步:明确“遗产范围”与“共有财产”

遗产范围:仅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财产(如陆爷爷名下的老宅);

共有财产:若房产包含其他共有人份额(如陆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非遗产部分。

第二步:区分“债务性质”与“清偿顺序”

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医疗、教育)的债务,需用遗产偿还;

个人债务:超出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如赌博、个人奢侈消费),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操作建议:析产前,共有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借款合同、用途证明等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核查资金流向。

第三步:选择“分割方式”与“补偿机制”

直接分割:若房产可物理分割(如多层房屋),可按份额划分区域;

折价补偿:若一方取得房产,需按市场价向其他共有人支付补偿款;

共有保留:若共有人协商一致,可继续共有房产,但需签订《共有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税费提示:继承房产免征契税,但析产后转让需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若通过折价补偿取得房产,需按“买卖”缴纳契税(税率3%-5%)。

第四步:办理“公证”与“登记”手续

继承公证: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材料,公证机构核实后出具《继承公证书》;

析产公证:若共有人对分割方案有争议,可申请公证机构对析产协议进行公证,增强协议效力;

产权登记:持公证书、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

风险提示:未办理公证或登记的析产协议,可能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否定效力。

 

陆家的故事揭示了一个真相:继承与析产是财产分割的“两把钥匙”,前者解决“权利归属”,后者解决“利益分配”。无论是选择直接继承分割,还是先析产后分割,都需兼顾法律规则与家庭伦理,避免“赢了官司,输了亲情”。

如果您有更多问题,可以拨打刘颖新律师的电话:13671295837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