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杨某程系被继承人杨某松之子,被上诉人杨某伶系杨某松之姐,原审第三人杨某秀系杨某松之母,原审第三人杨某东系杨某松之兄。2021年1月23日,杨某松与杨某伶、杨某东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人承担杨某松生养死葬义务,杨某松去世后其个人财产归二人所有。2023年6月3日,因杨某东患病,各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杨某伶单独履行扶养义务,杨某松相关财产归杨某伶所有。2024年6月7日,杨某松去世。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杨某松享有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两处楼房各50%的产权。
原告主张确认2021年1月23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确认杨某松的遗产归其所有。被告辩称杨某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具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杨某松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无效;协议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内容无效;2021年协议与2023年《协议书》内容冲突,不应包含首尔甜城相关房产;杨某伶未履行扶养义务;协议未为未成年的杨某程保留必要遗产及抚养费。法院查明,杨某松签订协议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经证人见证且内容未处分他人财产;杨某伶实际履行了扶养义务,办理了杨某松的丧葬事宜;杨某松与前妻独某平的离婚判决及分家析产判决已明确其个人财产范围;杨某程签订协议时未成年,但诉讼时已成年,其主张的抚养费可另案处理。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杨某松遗产归杨某伶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本案中,杨某松与杨某伶、杨某东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及后续《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应理解为无法定扶养义务的主体。杨某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对杨某松无法定扶养义务,故具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资格。杨某松在签订协议期间正常参与诉讼,足以证明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仅涉及其个人财产,未侵害他人权益。关于履行义务,杨某伶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可证实其履行了扶养义务,杨某松的死亡并非因扶养不当导致,故其有权依据协议取得遗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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