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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三十余年后解除,扶养方能否索要多年扶养费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与杨某系叔侄关系。1990年1月12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作为黄某的养子,承担黄某的生活、医疗及丧葬费用,黄某的财产由杨某继承。原告黄某主张杨某未按协议履行扶养义务,诉请解除该协议。被告杨某辩称已履行扶养义务30余年,同意解除协议,但反诉要求黄某偿还已支出的抚养费xxxx元。黄某反诉辩称杨某未履行协议义务,请求驳回反诉。法院查明,协议签订后因黄某原房屋成危房,1991年左右杨某父子及亲属为黄某修建房屋,黄某单独居住其中30年,期间杨某一家间或为其提供饮食。2020年村委会翻建黄某房屋后,黄某因房屋继承问题引发本案诉讼。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杨某主张按xxxx元每年的标准索要30年费用及房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数额。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双方1990年1月12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自2024年8月22日解除;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某x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黄某与杨某签订的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均同意解除时协议可依法解除。杨某虽履行了一定扶养义务,但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支出的供养费用数额,其主张的xxxx元未获全额支持。法院结合协议履行情况及财产状况,酌定黄某补偿杨某xxxx元,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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