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刘某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系姐弟关系,王某系刘某2的女儿。2022年10月8日,刘某1与刘某2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刘某2去世后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院落内的四间西厢房赠与刘某1,刘某1则对刘某2承担生养死葬义务。2024年4月14日,刘某2被女儿王某接走并居住于养老院,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2025年4月3日,经法院组织谈话,双方均同意解除该协议。原告主张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于2025年4月3日解除;要求刘某2支付供养费xxxxx元;诉讼费用由刘某2承担。被告辩称同意解除协议,但不同意支付供养费,认为刘某1主张的摩托车费用与扶养无关,食品药品费无证据证明为刘某2支出,且刘某2自行聘用保姆并承担相关费用。法院查明,协议签订后,刘某1确有探望、协助处理租房、就医等事宜;刘某2的租金、水电费、保姆费等主要由其自行支出;刘某1提交的证据中,摩托车购买与扶养义务的关联性不足,交通费、食品药品费部分合理,其照料行为客观存在。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于2025年4月3日解除;刘某2向刘某1支付供养费xx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本案中,刘某1与刘某2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法院予以确认合法合理。关于供养费,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扶养人可就已支出的合理扶养费用主张返还。刘某1主张的摩托车费用因无证据证明与扶养义务直接相关,法院未予支持;交通费、食品药品费部分,结合其照料频率、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酌情认定合理部分;对于劳务费,考虑到刘某1确有实际照料行为(如协助就医、处理日常事务等),结合双方亲属关系及刘某2已有保姆照料的情况,法院酌情支持合理金额,最终综合判定xxxxx元供养费,既体现了对扶养人合理支出的保护,也兼顾了客观事实,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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