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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玉、黄某华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黄某贵与前妻冯某荣育有原告黄某玉,冯某荣去世后,黄某贵与被告黄某华于2003年结婚,无婚生子女。黄某贵2024年8月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黄某玉、黄某华。被告黄某华自认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xxx元,并于2025年2月分多次取现;原告主张分割该存款,扣除黄某华的一半后,剩余xxx元作为遗产继承;被告辩称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存在借款未还,且有夫妻共同债务xxx元,请求多分遗产。法院查明xxx元为黄某贵与黄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xxx元为黄某贵的遗产;被告关于原告借款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借条无黄某贵签字,债权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被告年事已高、与黄某贵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符合“可以多分”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黄某贵的xxx元遗产,由黄某华继承60%,黄某玉继承40%,由黄某华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给黄某玉;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本案中,xxx元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归黄某华所有,剩余xxx元为黄某贵的遗产。黄某玉作为子女、黄某华作为配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如遗弃、虐待等),故原告的继承权合法有效。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且年事已高,法院据此酌情确定其多分遗产(60%),符合“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的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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