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杨某3、杨某2等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杨某悦与周荣芝育有原告杨某荣、被告杨某军、杨某闽;被告杨某1系杨某军之子,杨某2系杨某闽之子。杨某悦2024年3月去世,未立遗嘱。杨某悦去世前退休金由被告杨某1实际控制,原告主张其去世后遗留xxx元遗产,杨某1称存款已用于丧葬事宜;杨某闽陈述曾见杨某军、杨某1携带十余万现金欲分配,因分歧未分成,推测存款至少xxx元;法院调取银行流水显示,杨某悦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共计取出xxx余元,扣除已分割的xxx余元,剩余xxx余元由杨某1掌控,杨某1辩称部分款项为老人赠与及跑腿费,证据不足。经法院查明,杨某悦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杨某荣、被告杨某军、杨某闽,三人份额均等;杨某1实际控制的xxx元为遗产,其关于款项用途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悦遗留的xxx元遗产,由杨某荣、杨某军、杨某闽各继承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及遗产范围的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悦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割。杨某1作为孙辈,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实际控制被继承人的存款,应承担返还遗产的责任。法院结合银行流水、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情况,推定杨某1掌控的xxx元为遗产,杨某1虽辩称款项用于赠与及日常支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被告关于原告未尽赡养义务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未被采纳,体现了法定继承中“份额均等”的一般原则,同时明确了遗产实际控制人的返还义务,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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