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与白某4等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白某数与原告杨某系夫妻,育有原告白某;白某数的父母为白某礼、陈某香,被告白某林、白某金、白某海、白某敏、白某江、白某霞均为白某数的兄弟姐妹。白某数去世后,遗留浙商银行账户存款xxxx元,未立遗嘱。其母陈某香去世后亦未立遗嘱。原告主张该存款归杨某所有;被告白某金、白某江、白某林、白某海书面声明将其继承份额赠与杨某,白某亦同意将自己的继承份额归杨某所有;被告白某敏、白某霞未明确放弃继承。法院查明,案涉存款为白某数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xxxx元为白某数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白某、陈某香各继承三分之一;陈某香继承xxxx元的份额作为其遗产,由其子女七人各继承七分之一。白某金等四人及白某将其份额赠与杨某,白某敏、白某霞未放弃继承。法院判决案涉存款中 xxxx 元归杨某所有,xxxx元归白某敏所有,xxxx元归白某霞所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继承及遗产赠与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存款需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其中一半为杨某个人财产,另一半为白某数的遗产。白某数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母亲均等继承;其母陈某香继承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陈某香的子女均等继承。部分继承人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杨某,且白某同意将自己的份额归杨某所有,符合法定继承与赠与的法律规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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