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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黄某某等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黄某1王某琼育有上诉人黄某宪、黄某桉;与刘某育有被上诉人黄某融、黄某健、黄某凤。黄某1的父母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生前放弃对黄某1遗产的继承。原审第三人福虹公司金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黄某宪。黄某12019年10月3日死亡,未立遗嘱。被上诉人主张分割黄某1名下福虹公司49.9%股权、金联公司10%股权及银行存款xxxx元,各继承五分之一份额;上诉人认可股权为遗产,但主张银行存款已用于黄某1的抢救费及丧葬费(共计xxxx元),不应作为遗产分割。法院查明,黄某1死亡时遗留福虹公司49.9%股权、金联公司10%股权及银行存款xxxx元。该存款于2022年4月被取出,上诉人称用于支付2019年10月的医疗费及丧葬费,但取款时间与费用发生时间相隔近2年,无法证明关联性;曾苏放弃继承黄某1的股权遗产。法院判决黄某融、黄某健、黄某凤与黄某宪、黄某桉各继承福虹公司9.98%股权、金联公司2%股权,黄某宪、黄某桉协助办理变更登记,并向三被上诉人各支付存款xxxx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遗产范围的规定,本案中,黄某1的股权及银行存款属于其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等额继承。上诉人主张银行存款用于支付医疗费及丧葬费,但取款时间与费用发生时间相差近2年,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关联性,且其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支取遗产,应承担返还责任。法院结合遗产性质、继承人范围及举证情况,判决各继承人等额继承股权及存款,符合法定继承中“份额均等”的原则,亦体现了对遗产擅自处分行为的否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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