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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合同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孙某系夫妻,王某1王某2为其姐妹,王某某等为王某子女,朱某王某1之女。

诉争房屋原为王某王某1王某2之母的奁产,1937年由王某出资回赎,1950年确权登记至王某名下,由王某2长期管理使用。1956王某孙某未同意情况下,书面赠与房屋给王某2(未办理过户),孙某明确反对赠与。王某夫妇去世王某21981年出售房屋,王某某等人主张房屋为父母遗产,要求继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属王某孙某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单独赠与无效;但基于王某2长期使用及历史状况,部分认定为夫妻遗产,部分认定为王某2遗产,由各自法定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房屋于1950年确权至王某名下,处于其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赠与房屋,违反共同处分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本案中,王某虽出具赠与书,但孙某未签字同意,且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故赠与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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