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折价款未在两个月内付款,协议是否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先生与杨女士育有五子女(张某某、张某某2、张某、张某某3、张某某1),二人去世后遗留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一套房屋及银行存款。五子女通过电子邮件达成协议,约定房屋由张某某2继承,其向其余四人各支付xx万元折价款,但原告主张协议因张某某2未在两个月内付款而失效。张某2辩称从未有人提出因为两个月没付钱款,合同就当然无效的说法。原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判决房屋归张某某2并支付折价款,存款按法定继承分配,尽较多赡养义务的张某某1、张某某2多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张某某邮件中“建议两个月付款”的表述属于模糊要约邀请,其他继承人未明确同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合意要件,故付款期限未成为协议条款。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明确约定条件。本案中,因付款期限未被纳入协议内容,不存在“附失效条件”的情形,原告主张协议失效缺乏事实基础,仅可主张违约责任。虽然后续张某某提出修改方案,但因未达成合意,故不构成对原协议的变更,原协议继续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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