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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案
【基本案情】
三兄妹继承父亲商铺(按份共有,各占1/3),大哥主张:
1. 行使优先购买权(评估价900万元)
2. 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存款500万元+贷款承诺)
二弟同意,三妹要求:
1. 实物分割(主张独立使用区域)
2. 质疑评估价偏低(提供相邻成交记录)
法院判决:
1. 优先购买权成立(需15日内付清全款)
2. 驳回实物分割请求(影响商业价值)
3. 采纳最新评估价(调整为96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共有房产分割规则:
1. 优先权要件:
书面行使通知
同等条件证明
履行能力证明
2. 分割限制:
物理分割可行性评估
价值减损不超过20%
3. 价格认定:
双方各选评估机构取平均值
市场波动超5%需重新评估
【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305条:
"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9条:
"共有份额因继承发生变化的,其他共有人无优先购买权"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