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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继承法律冲突案

 基本案情

美籍华人张先生在中美两国遗留房产:

1. 上海静安区住宅(价值1200万元)

2. 纽约曼哈顿公寓(价值200万美元)

继承人争议:

1. 中国妻子主张适用中国法律

2. 美国子女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法院裁定:

1. 上海房产适用中国继承法

2. 纽约房产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

3. 设立跨国遗产管理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涉外继承裁判规则:

1. 准据法适用:

    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最后居所地法

2. 证据要求:

    外国法律需经使领馆认证

    境外证据需办理公证认证

3. 执行协助:

    可依据海牙公约请求司法协助

    设立共同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

"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海牙国际司法协助公约》第15条:

"缔约国应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审判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

"域外证据需经公证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