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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继承确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退役军人李某1998年以成本价购买部队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92㎡),2022年去世后:

1. 部队出具《收回房屋通知》(依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2. 子女主张继承权利(房产证登记为李某名下)

3. 查明该房已补缴土地出让金(2015年完成)

 

法院判决:

1. 军产房特殊性质不影响已购房屋继承权

2. 子女可继承房屋所有权

3. 部队享有优先回购权(按评估价85%计算)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军产房继承裁判规则:

1. 确权标准:

    已办理地方产权证视为普通房产

    未办证军产房不得继承

2. 特殊限制:

    部队优先回购权不可排除

    继承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3. 证据要求:

    需提供《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法律依据

1.《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25条:

"购房者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民法典》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8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