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与张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超死亡时未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张某、朱某4、朱某5、朱某1、顾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顾某在***超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继承人(朱某1、***辉、***阳、朱某2、朱某6、朱某3)转继承,其中朱某6先于顾某死亡,袁某代位继承朱某6的份额。
关于遗产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张某作为残疾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此外,继承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朱某1等将份额赠与朱某4,朱某5赠与张某)属于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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