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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后悔了,还能继承房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均为父母刘某与李某的子女。刘某与李某去世后,刘某1主张继承位于李某名下的房屋,称自己与母亲共同生活、单独出资购房,且其他被告已放弃继承。刘某2同意刘某1的请求;刘某3、刘某4称放弃继承的协议是在酒后、无准备情况下签订,且自己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不同意放弃;刘某5表示放弃继承,但提及刘某6的户口问题。刘某1提交的《协意(议)书》及视频显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曾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虽刘某3、刘某4对签字存疑,但未举证证明胁迫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虽对放弃继承的协议存在签字争议,但视频证据充分证明四人已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无证据显示该意思表示受胁迫或欺诈,符合法律对放弃继承形式及效力的规定,故刘某1有权继承涉案房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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