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曾被撤销,影响继承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段某与林某戊育有子女林某甲(原告)、林某乙、林某丙、林月娣(三被告),林某戊先于段某死亡。段某去世,生前订立遗嘱处理社保账户及存款,未提及涉案房产。争议房产登记为段某与刘某甲共同共有(各50%),后因卢某甲、卢某乙申报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时提供虚假材料,房产证及处理决定被行政诉讼撤销,恢复登记未果。被告主张段某仅为挂名登记,实际由林某乙出资建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虽然涉案房产登记曾被撤销,但原登记显示段某享有50%份额,被告未能证明段某为挂名代持,故该份额属于段某的遗产。其次,段某的遗嘱未涉及房产,故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原告和三被告均分房产。此外,根据司法不能代替行政的原则,本案房产属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法院仅对家庭成员内部的财产性权益份额进行析分,不涉及所有权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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