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的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收养的子女一般不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与养父母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的子女在法律上不再是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也不再承担赡养其亲生父母的义务。
不过,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时,被收养的子女可以获得生父母的遗产。首先是在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被收养的子女才能根据遗嘱,取得生父母赠与的遗产。其次是被收养的子女对养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对生父母也扶养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在继承养父母遗产的同时,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此外,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自行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也可以重新享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对于成年养子女而言,其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的恢复事宜更为特殊,该关系能否恢复,需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而非自然恢复。这种规定的存在,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毕竟,成年养子女在收养关系中已构建独立的生活习惯与情感状态,亲生父母也可能因长期分离产生疏离感。因此,法律给了双方一个协商的空间,允许其自主决定是否重新建立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