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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未尽赡养义务还能继承父母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系被继承人施某2的女儿,2024年,施某2名下的土地被征用,征地款由其弟被告施某某领取。原告主张自己作为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款项,被告则以原告63年未尽赡养义务、构成遗弃为由抗辩,并主张自己因长期照顾施某2而享有继承权。法院查明,原告幼年随母逃荒至江西,此后未与生父施某2联系,施某2生前由被告给予一定生活照顾并由被告主持丧葬。村委会曾出具证明称原告未尽赡养义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原告胡某某作为施某2的唯一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构成遗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 “依法负有扶养义务且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 的行为,故原告未丧失继承权,但这不代表原告能全部继承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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